壹读君认为每个人的漫长人生中一定犯过同一种错误——走错厕所/浴室。因为正直的壹读君曾走错过学校的厕所、单位的厕所、商场的厕所(当然不是故意的),好在没有出现什么重大纰漏。
不过一位在写字楼工作的保洁员张大姐就没有壹读君幸运了,因为去男浴室取工具没敲门,被某位领导发现并投诉,这位张大姐被物业公司罚款2000元。
而张大姐一个月的工资只有3400元。罚得这么狠,难道她看到了什么不该看的东西吗?
据张大姐的描述,进男浴室时她确实没有敲门,听到里面有人洗澡,她拿了桶就走。但里面的领导在镜子里看到了她,还叫住她,问她为什么不敲门。关键是这位领导并没有关门(不知是男浴室大门还是隔间小门)。
虽然张大姐当时就进行了道歉,但还是被这位领导投诉,并遭到处罚。
物业工作人员表示:由于张大姐撞见了领导洗澡,情况比较严重,所以给予经济处罚。并出示了公司内部的绩效考核标准。该标准显示,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进行处理处罚,甚至开除。
但绩效考核标准上并未出现“罚款”两字,明确的绩效考核内容都是以分数的形式出现。
绩效考核上为什么不写“罚款”呢?因为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“罚款”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,而《劳动法》中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,因此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。
然而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却总爱根据个人喜好制定各种各样的“罚款规则”:
福州某广告公司因“上班如厕超15分钟罚200元”的规定上了新闻。长时间占用坑位对内急的他人、自己的健康都不好,但罚钱就令人困扰了。
带薪拉屎成为公司“福利”
有网友则曝光了自己公司对员工朋友圈的“跨界监管”,朋友圈必须公开、透明,不得屏蔽同事,否则将处以100元罚款。
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“乐捐”制度。“乐捐”在两人说话被第三人听见时”触发”,一次50元(据说有员工的乐捐金额高达11366元)。
有些单位则对吸烟人士极不友好,甚至开出万元的罚款金额。
那么,因劳动者过失造成公司损失怎么办?
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:
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所以张大姐最后给物业公司交付的1200元还是不合理啊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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